7月18日,财政部官网公示了2019年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入围城市名单,北京、长春、上海、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等排名前16位的城市成功入选。

就在刚刚,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有关要求,加快培育和发展深圳市住房租赁市场,并且提出了二十一项具体实施意见。

早在2017年10月17日,深圳市已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要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实现城市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该意见主要包括了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加大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完善住房租赁立法和支持政策、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等几个内容。
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加强租赁住房规划和用地供应,加大各类园区(含总部基地、产业园区、大学园区等)的配套住房、商务公寓只租不售或限期销售用地的供应,进一步完善租赁住房供地方式,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13号)有关规定,并适度提高企业自持出租的住房比例。
允许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公共配套要求的前提下,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已建成并空置的商业建筑以宗地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允许现有住房按规定改造后出租
允许现有成套住房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单位对外出租,但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引导“城中村”通过综合整治开展规模化租赁
各区政府至少要组织开展一项“城中村”规模化租赁试点工作(有条件的区可以街道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引导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继受单位通过综合整治提升“城中村”的品质,将符合安全、质量、消防、卫生等条件和违法建筑查处相关规定的“城中村”改造成租赁住房并对外长期租赁经营。
2019年初,财政部、住建部先后下发《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关于组织申报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以竞争性方式从22个申报候选城市中确定16个入选城市,而此次,深圳入选其中。
据悉,中央财政对确定的示范城市给予奖补资金支持,试点示范期为三年。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标准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直辖市每年10亿元,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每年8亿元,地级城市每年6亿元。中央财政奖补资金可用于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合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示范城市可以自主确定资金使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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