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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将出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 签租屋合同将网上备案

作者:乐有家研究中心 更新时间:2018-01-22 09:13 来源::珠江商报

摘要:由市住建管理局草拟的《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公众意见。

珠江商报讯  记者刘云胜报道:由市住建管理局草拟的《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正在征求公众意见,明确租赁当事人使用佛山市房屋租赁平台(下称租赁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应当通过实名认证。同时要求镇(街道)流管办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巡查,掌握出租房屋的真实状况,核实租赁平台反映的租赁信息。

  《意见》指出,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建立佛山市房屋租赁平台,推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为社会公众、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等服务。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应当通过实名认证。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办理佛山市房地产行业诚信登记备案及第三方数字证书后方可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等相关业务。

  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通过租赁平台房源真实性验证的,可以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未通过房源真实性验证的,由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镇(街道)流管办核查后办理。

  《意见》指出,由租赁当事人自行成交的,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租赁平台签订电子版《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即视为自助完成备案;也可以自行签订纸质版《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并递交至租赁房屋所在地的镇(街道)流管办,由镇(街道)流管办通过租赁平台完成备案。如出租人为住房租赁企业,则必须通过租赁平台签订《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完成备案。

  租赁期限内如发生房屋转租、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内容变更、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应当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备案后将有多种便利。经备案的《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住宅)》可以作为承租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凭证。承租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经备案的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经备案的《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非住宅)》可以作为承租人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或者行政许可事项时的经营场所证明。

  《意见》还提出,佛山市住建管理局与公安、消防、流管办、公积金中心、工商、税务等部门实现租赁信息共享。镇(街道)流管办应当加强对出租房屋的巡查,掌握出租房屋的真实状况,核实租赁平台反映的租赁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等弄虚作假录入虚假信息等不良行为将纳入诚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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