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三旧”改造又有新动作!
10月21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发布了关于公开征询《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公告。
《意见》中,对于佛山三旧改造过程中的各项流程、规范,都进行了相应的优化。如创新规划管理制度,赋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作为项目实施依据;创新审查报批机制,简化“三旧”用地报批等手续;支持旧城镇、旧村庄整体改造、土地置换后连片改造等多种改造形式等。
值得一提的是,文件中对于还针对“三旧”改造项目中存在原权利主体不同意改造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文件指出,针对由政府组织实施涉及征收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三旧”改造项目,多数原权利 主体同意改造,少数原权利主体不同意改造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而针对由市场主体实施且“三旧”改造方案已经批准的拆除重建类改造项目,若原权利主体对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符合以情形,原权利主体或经批准的改造主体可向项目所在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裁决搬迁补偿安置标准的合理性,并要求限期搬迁。
1、土地或地上建筑物为多个权利主体按份共有的,占份额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按份共有人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不少于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权利主体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3、拆除范围内用地包含多个地块的,符合上述规定的地块总用地面积应当不少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80%;
4、属于旧村庄改造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村民或户代表已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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