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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商品厂房可分割销售,购买2年即可转让

作者:新闻头条 更新时间:2019-10-15 14:12 来源:南方+

摘要:近日,《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规范了商品厂房和工业厂房开发建设、分割销售、转让、运营管理等各环节行为,支持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

近日,《江门市工业厂房开发经营和分割销售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规范了商品厂房和工业厂房开发建设、分割销售、转让、运营管理等各环节行为,支持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意见》提出,商品厂房项目实行现售制度,产业类用房可按幢、层、套等固定界限分割销售。

在开发建设方面,《意见》指出,商品厂房的项目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园区总面积的20%以内。该项目用地将采取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新增项目用地可实行弹性年期出让,但出让年限不超过50年。

江门对商品厂房的建设规模也有明确规定。占地面积30亩以上、建筑面积30000㎡以上的商品厂房项目,建筑容积率应达到1.6及以上。相关配套用房须与厂房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交付使用,办公、生活等配套不可建成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

商品厂房项目实行现售制度。项目验收备案后,产业类用房可按幢、层、套等固定界限分割销售,但可销售面积不可超过总面积的80%。每个分割单元的最小建筑面积应在300平方米及以上,分割单元不可单独设置厨房,每层集中设置公共卫生间。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能单独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

在转让上,《意见》也明确指出,购买对象限定为生产、销售、科研型企业法人或总部经济法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法人。购买商品厂房2年后,该厂房方可转让。

金融支持方面,江门鼓励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帮助企业更灵活地进行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可对项目开发单位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对购买厂房的入驻企业提供贷款支持,首付一般不高于购买厂房总价的30%,余额贷款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

与商品厂房不同的是,工业物业产权在层内不可再进行分割。工业物业分割转让的受让方限定为企业法人。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需自留不低于40%的工业或仓储功能。受让后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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