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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应物业承担的水电气费不得列入公摊

作者:新闻头条 更新时间:2019-05-10 09:11 来源:佛山日报

摘要:《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征求意见

近日,佛山人大网对外公布《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下称“修改建议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修改建议稿对业主大会的筹备、业委会的选举和职责、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和维修等都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应物业承担的水电气费不得列入公摊。

  小区物业管理、公摊收费和公共收益一直是业主们最关注的事项。根据本次公布的修改建议稿,今后,已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业委会应在每个季度结束的十五天内,将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的开支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物业管理信息化系统公告三十日以上,并接受业主监督。开支情况都应当明确具体的列支项目和费用情况。

  而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修改建议稿则要求不得有以下行为: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整体转让给他人;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擅自收取进场费、入场费、占位费;将应当承担的用水、用电、用气等费用列入业主公摊费用;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等。

  修改建议稿同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包括:依法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土地被依法征收所取得的补偿费用;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或者全体业主决定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等。

  这些公共收益,主要用途是补充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经过全体业主同意后,也可以用于以下用途: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之外的其他服务于业主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专项财产保险;合同约定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管理成本、酬金;业主公益活动的开展;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履职补贴等。

  另外,修改建议稿还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进行经营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管理费用不得超过收益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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