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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中院:从源头上减少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作者:乐有家研究中心 更新时间:2018-03-16 09:24 来源:南方日报

摘要: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房地产审判工作座谈会,市住建局、国土局、房产局、不动产登记局和房地产行业协会、律师协会,以及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表受邀参加。

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推动惠州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主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日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房地产审判工作座谈会,市住建局、国土局、房产局、不动产登记局和房地产行业协会、律师协会,以及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表受邀参加。

 会议通报了全市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新裁判指引中关于交付标准、产权证办理及违约责任的相关规定。数据显示,2017年,惠州中院受理涉商品房预售、买卖的案件共660件,占全年所收民事二审案件数的14%;2016年,此类案件的收案数为651件,占全年所收民事二审案件数的15%。其中,涉商品房预售、买卖的矛盾纠纷较为突出。

会上,与会人员主要围绕对交付标准、产权证办理及违约责任相关规定的理解,新的裁判指引出台后的应对,以及对法院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为规范全市房地产交易行为和从源头上减少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建言献策。

■法官提醒

购房补充协议要明示告知买受人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庭长郭志文介绍,结合该审判庭接触的一些案件反映,开发商与买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正本和补充文本的差异很大,甚至限制买方的权利,扩大开发商的权利,权利义务不对等。例如,采取按揭贷款购房的,合同正本约定采取按揭贷款方式付款,未约定无法按揭时怎么办,但补充协议则约定不能贷款时买房人需一次性付款,否则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次性付款并不是谁都可以承受的,购房人往往提出不清楚该条款,并因此产生争议。

为此,郭志文提醒房企:在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时一定要将相关约定明示告知买受人,并提供明示告知的相关证据,同时注意补充协议不得与主合同冲突,权利义务要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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