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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一轮楼市调控全面升级 5城连夜加码调控

作者:乐有家研究中心 更新时间:2017-09-23 09:34 来源:南京地产湃

摘要:昨夜无眠!南宁、重庆、南昌、长沙、西安5城相继调控升级。

昨夜无眠!南宁、重庆、南昌、长沙、西安5城相继调控升级。

▲南宁限售!一二手房证未满两年不得交易;

▲重庆限售!23日起,新房二手住房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南昌调控升级!住宅取得不动产在后两年才可转让;

▲长沙调控升级!住宅取得不动产满三年才可上市交易;

▲西安楼市新政!商品住房调价前需向物价部门申报。

重庆限售:新房二手房满两年才能交易

昨天,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出台《关于加强主城区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今日起,我市主城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通知全文如下:

两江新区管委会,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认真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遏制炒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强主城区新购住房再交易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主城区范围内(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两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二、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新购买二手住房的认定时间以取得产权登记受理通知书时间为准。

本通知自2017年9月23日起实施。

南宁:二套及以上住房满两年方可转让

9月22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局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补充通知》。本次政策是在2017年5月26日“限售”政策上的再次强化,之前是第三套及以上住房限售,现在则是第二套及以上住房限售。此外,还再次明确了未取得销售许可,不可收取任何费用。

南昌:不动产证两年才可转让

南昌有关部门突发楼市调控新政策,规定“住宅取得不动产在后两年才可转让”。

长沙调控升级

限购升级:

本地人买房被限——在规定中,本市户籍无房的,限购一套。本市户籍(家庭为单位)有一套房的,需要在取得首套房不动产权证后3年以上才能买第二套房,这意味着把长沙本地土著的购房资格也限制了,曾经可以随便买两套的,很多人也只剩一张房票了。

外地人买房被限——限购一套,将12个月以上的所得税或社保缴纳证明的要求提到了24个月。

西安:商品住房调价前需向物价部门申报

西安市物价局发布《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商品住房价格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9月25日起,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整价格前,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

附: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商品住房价格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如下:

一、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整价格前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

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适用范围

城六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含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均列入商品住房价格申报范围。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价格管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不列入申报范围。

三、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内容

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须填报《西安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申报表》(附件1)、《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比较情况表》(附件3)、《商品住房房源价目清单》(附件4)。

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价格调整申报,须填报《西安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调整申报表》(附件2)、《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价格比较情况表》(附件3)、《商品住房房源价目清单》(附件4)。

四、商品住房价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对符合价格申报要求的商品住房“一套一标”销售价格在西安市物价局官网上进行公示。

五、商品住房价格继续执行“一价清”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商品住房价格时,应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10〕29号)文件规定,将开发建设过程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共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一次性计入商品住房价格,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六、商品住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陕西省物价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在销售现场做好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按照“一套一标”公示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公示价格;

(三)经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

(四)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

(五)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的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依法予以查处。

九、本通知自2017年9月25日起执行。

西安市物价局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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